脈脈被判賠百度25.1萬 法院:構成商業詆毀

      提起脈脈,許多互聯網大廠員工并不陌生。這一職場社交平臺近年來的多次“出圈”,常與用戶爆料、公司八卦密切相連,在脈脈“職言”區,匿名交流機制下,用戶既能“吃瓜”也能“產瓜”。




        然而,隨著爆料熱度不斷攀升,“吃瓜第一線”面臨著網絡謠言、名譽侵權等爭議。記者梳理發現,此前B站曾因名為“嗶哩嗶哩員工”的賬號在脈脈發表負面言論損害企業商譽等原因,將脈脈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餓了么也曾以脈脈名譽侵權為由起訴,但在一審中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脈脈”)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披露,一位認證為“百度員工”的脈脈用戶編造百度領導在疫情期間要求員工吃開工飯。法院審理認為,脈脈發布涉案言論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應為百度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1萬元。脈脈認為一審事實認定錯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主張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駁回脈脈上訴。




        受訪專家表示,相關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審核措施,及時治理違法違規內容,維護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涉案言論發布主體成爭議焦點




        判決書顯示,2020年2月,有認證為“百度員工”的用戶在脈脈發帖稱“疫情如此嚴峻……領導居然讓10號返回公司以后一起吃個開工飯。咋拒絕???”百度公司委托律師兩次發送律師函要求刪帖,脈脈對涉案帖子做了“標記存疑”處理,直至2020年4月10日刪帖。




        關于涉案言論的發布主體,百度公司主張涉案評論系脈脈發布,脈脈辯稱涉案評論系用戶發布,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脈脈的服務協議、社區管理規范和網頁中體現出的模式上可以證明其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但對于涉案行為,脈脈是否僅是網絡存儲空間,還應當結合本案的行為和具體證據來進行判定。本案關鍵是脈脈應當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帖子的發布主體為真實存在的用戶,據此方能對其就涉案帖子所對應的行為方式予以判定。




        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由其自行整理,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28日,脈脈提交《情況說明》,附上了用戶UID、姓名、手機號等信息,但以個人信息保護為由,未向法院提交用戶用以進行職業認證的名片,百度公司經核實稱其公司無該員工。2021年6月24日,脈脈再次提交《情況說明》,稱手機號碼已經可以確認真實的用戶身份,其在經營過程中依據“最小必要”原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從未收集用戶言論發布IP地址,無法提供此類信息,并附上了該用戶提交供審核的“名片”和注冊IP地址。




        一審法院表示,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并非電子證據,由于脈脈提交的用戶手機號碼已經改為空號,無法與所謂“用戶”核實真實情況,而脈脈在此基礎上并未提交該用戶的身份認證記錄、登錄日志等予以佐證該真實用戶系客觀存在。




        脈脈平臺存在實名認證和職業認證兩種模式,實名認證系用戶通過手機號碼進行注冊,而用戶如進行職業認證,可采用公司郵件認證、提交名片、在職證明或工牌等方式進行。一審法院認為如涉案帖子確系用戶發布,脈脈至少應對職業認證相關的情況舉證證明,其屬于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上述證據,可以推定百度公司關于涉案言論系脈脈發布的主張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無法核實用戶的真實身份。此外,脈脈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百度的律師函后將該通知轉送相應網絡用戶,其對涉案帖子采取“標記存疑”的做法并不能阻斷涉案言論繼續傳播,不能認定其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




        如果法院在該情形下認定涉案言論系用戶發布,脈脈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可就此免責,則將導致百度因涉案言論可能造成的損失無任何法律救濟渠道,亦不利于規范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有悖于避風港原則本意,甚至侵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維護正常的行業運營秩序。




        “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平臺絕對不是一個冷眼旁觀的角色,而應該履行主體責任,落實相關審核措施?!敝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在本案中,如果對用戶進行加V的職業認證,脈脈需要有嚴格的資質審核程序,但其提供的證據難以核實真實性,在邏輯上很難自洽,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敝煳”硎?,近期實施的新規《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相關賬號信息的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當對互聯網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變更的賬號信息進行核驗等。




        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標記存疑”是平臺辟謠體系中一種常見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終的處理方式?!捌脚_需要盡到審核責任,在內容真實性待考證的情況下可以先標記存疑,并施以流量限制等措施,核實后如為真實信息可以恢復正常,如確為謠言應及時進行刪除、斷鏈等?!?br />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念表示,平臺運營者可以自主地針對平臺內的具體場景制定管理措施,但內部的管理措施應與法律要求的平臺義務相適應。參考《電子商務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必要措施可以為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能夠有效防止侵權擴大的措施,而“標記存疑”方式并不能及時阻斷涉案言論繼續傳播。




        在此前B站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中,脈脈也曾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交相關用戶信息。對此,朱巍表示,以個人信息保護、隱私保護等為由拒絕向法院提交用戶信息的抗辯是不成立的,用戶的相關言論涉嫌違法時,平臺應配合司法程序調查。




        程念表示,個人信息保護和內容治理并不沖突?!捌脚_收集信息除了自身運營需要外,也是為了履行內容治理義務,一方面應做好個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應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信息?!?br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脈脈主張其及涉案帖子發布的用戶與百度公司均不存在競爭關系,涉案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對此,一審法院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關系的要求并非僅限于同類商品服務或替代商品服務的競爭對手爭奪交易機會的行為,只要經營者存在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優勢或可能存在破壞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則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本案所涉領域為互聯網領域,應著重從是否存在競爭利益角度出發進行考察。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可以從三方面進行審查:主體是否經營者;行為是否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后果是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吸引新用戶、維持老用戶,保持用戶粘性是互聯網企業開展經營業務的基礎,就脈脈與百度而言,用戶訪問量、吸引更多注冊用戶使用網站及App服務是雙方企業獲取市場交易機會及交易利潤的根本,雙方的用戶群體存在重疊,這使得雙方之間具有現實的競爭利益。脈脈無證據證明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其以“百度員工”賬號的名義發布涉案言論,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誤導性,構成損害百度公司商業信譽的行為。綜上,法院判定脈脈發布涉案言論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程念表示,競爭利益很廣泛,尤其在互聯網時代,不同業態、商業模式之間因為對于用戶的吸引、爭奪而導致這種競爭利益的沖突無處不在。實踐中,兩家企業雖然從屬于不同行業,但可能因為某些內容的發布導致兩家企業能夠有顯著的“此消彼長”的流量趨勢,一方能夠明顯從中獲益或受損。




        朱巍在采訪中表示,此類案件對于相關平臺可以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是必須重視用戶真實身份認證和資質認證,嚴格落實相關規定。二是及時核實存疑的信息,最終給出處理結果,一直“懸而未決”存在謠言進一步傳播的風險。三是平臺不能通過算法、差異化制度等方式進行自我優待,如優待關系好的關聯公司,而差別對待競爭對手等等,應該公平公正地制定相關平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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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脈脈被判賠百度25.1萬 法院:構成商業詆毀
      脈脈被判賠百度25.1萬 法院:構成商業詆毀
      發表時間:2022-18-09 標簽:邯鄲百度推廣,邯鄲百度公司,邯鄲百度

      脈脈被判賠百度25.1萬 法院:構成商業詆毀

      提起脈脈,許多互聯網大廠員工并不陌生。這一職場社交平臺近年來的多次“出圈”,常與用戶爆料、公司八卦密切相連,在脈脈“職言”區,匿名交流機制下,用戶既能“吃瓜”也能“產瓜”。




        然而,隨著爆料熱度不斷攀升,“吃瓜第一線”面臨著網絡謠言、名譽侵權等爭議。記者梳理發現,此前B站曾因名為“嗶哩嗶哩員工”的賬號在脈脈發表負面言論損害企業商譽等原因,將脈脈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餓了么也曾以脈脈名譽侵權為由起訴,但在一審中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脈脈”)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披露,一位認證為“百度員工”的脈脈用戶編造百度領導在疫情期間要求員工吃開工飯。法院審理認為,脈脈發布涉案言論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應為百度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1萬元。脈脈認為一審事實認定錯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主張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駁回脈脈上訴。




        受訪專家表示,相關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審核措施,及時治理違法違規內容,維護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涉案言論發布主體成爭議焦點




        判決書顯示,2020年2月,有認證為“百度員工”的用戶在脈脈發帖稱“疫情如此嚴峻……領導居然讓10號返回公司以后一起吃個開工飯。咋拒絕???”百度公司委托律師兩次發送律師函要求刪帖,脈脈對涉案帖子做了“標記存疑”處理,直至2020年4月10日刪帖。




        關于涉案言論的發布主體,百度公司主張涉案評論系脈脈發布,脈脈辯稱涉案評論系用戶發布,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脈脈的服務協議、社區管理規范和網頁中體現出的模式上可以證明其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但對于涉案行為,脈脈是否僅是網絡存儲空間,還應當結合本案的行為和具體證據來進行判定。本案關鍵是脈脈應當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帖子的發布主體為真實存在的用戶,據此方能對其就涉案帖子所對應的行為方式予以判定。




        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由其自行整理,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28日,脈脈提交《情況說明》,附上了用戶UID、姓名、手機號等信息,但以個人信息保護為由,未向法院提交用戶用以進行職業認證的名片,百度公司經核實稱其公司無該員工。2021年6月24日,脈脈再次提交《情況說明》,稱手機號碼已經可以確認真實的用戶身份,其在經營過程中依據“最小必要”原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從未收集用戶言論發布IP地址,無法提供此類信息,并附上了該用戶提交供審核的“名片”和注冊IP地址。




        一審法院表示,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并非電子證據,由于脈脈提交的用戶手機號碼已經改為空號,無法與所謂“用戶”核實真實情況,而脈脈在此基礎上并未提交該用戶的身份認證記錄、登錄日志等予以佐證該真實用戶系客觀存在。




        脈脈平臺存在實名認證和職業認證兩種模式,實名認證系用戶通過手機號碼進行注冊,而用戶如進行職業認證,可采用公司郵件認證、提交名片、在職證明或工牌等方式進行。一審法院認為如涉案帖子確系用戶發布,脈脈至少應對職業認證相關的情況舉證證明,其屬于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上述證據,可以推定百度公司關于涉案言論系脈脈發布的主張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脈脈提交的用戶信息無法核實用戶的真實身份。此外,脈脈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百度的律師函后將該通知轉送相應網絡用戶,其對涉案帖子采取“標記存疑”的做法并不能阻斷涉案言論繼續傳播,不能認定其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




        如果法院在該情形下認定涉案言論系用戶發布,脈脈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可就此免責,則將導致百度因涉案言論可能造成的損失無任何法律救濟渠道,亦不利于規范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有悖于避風港原則本意,甚至侵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維護正常的行業運營秩序。




        “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平臺絕對不是一個冷眼旁觀的角色,而應該履行主體責任,落實相關審核措施?!敝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在本案中,如果對用戶進行加V的職業認證,脈脈需要有嚴格的資質審核程序,但其提供的證據難以核實真實性,在邏輯上很難自洽,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敝煳”硎?,近期實施的新規《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相關賬號信息的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當對互聯網用戶在注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變更的賬號信息進行核驗等。




        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標記存疑”是平臺辟謠體系中一種常見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終的處理方式?!捌脚_需要盡到審核責任,在內容真實性待考證的情況下可以先標記存疑,并施以流量限制等措施,核實后如為真實信息可以恢復正常,如確為謠言應及時進行刪除、斷鏈等?!?br />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念表示,平臺運營者可以自主地針對平臺內的具體場景制定管理措施,但內部的管理措施應與法律要求的平臺義務相適應。參考《電子商務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必要措施可以為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能夠有效防止侵權擴大的措施,而“標記存疑”方式并不能及時阻斷涉案言論繼續傳播。




        在此前B站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中,脈脈也曾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交相關用戶信息。對此,朱巍表示,以個人信息保護、隱私保護等為由拒絕向法院提交用戶信息的抗辯是不成立的,用戶的相關言論涉嫌違法時,平臺應配合司法程序調查。




        程念表示,個人信息保護和內容治理并不沖突?!捌脚_收集信息除了自身運營需要外,也是為了履行內容治理義務,一方面應做好個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應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信息?!?br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脈脈主張其及涉案帖子發布的用戶與百度公司均不存在競爭關系,涉案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對此,一審法院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關系的要求并非僅限于同類商品服務或替代商品服務的競爭對手爭奪交易機會的行為,只要經營者存在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優勢或可能存在破壞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則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本案所涉領域為互聯網領域,應著重從是否存在競爭利益角度出發進行考察。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可以從三方面進行審查:主體是否經營者;行為是否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后果是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吸引新用戶、維持老用戶,保持用戶粘性是互聯網企業開展經營業務的基礎,就脈脈與百度而言,用戶訪問量、吸引更多注冊用戶使用網站及App服務是雙方企業獲取市場交易機會及交易利潤的根本,雙方的用戶群體存在重疊,這使得雙方之間具有現實的競爭利益。脈脈無證據證明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其以“百度員工”賬號的名義發布涉案言論,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誤導性,構成損害百度公司商業信譽的行為。綜上,法院判定脈脈發布涉案言論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程念表示,競爭利益很廣泛,尤其在互聯網時代,不同業態、商業模式之間因為對于用戶的吸引、爭奪而導致這種競爭利益的沖突無處不在。實踐中,兩家企業雖然從屬于不同行業,但可能因為某些內容的發布導致兩家企業能夠有顯著的“此消彼長”的流量趨勢,一方能夠明顯從中獲益或受損。




        朱巍在采訪中表示,此類案件對于相關平臺可以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是必須重視用戶真實身份認證和資質認證,嚴格落實相關規定。二是及時核實存疑的信息,最終給出處理結果,一直“懸而未決”存在謠言進一步傳播的風險。三是平臺不能通過算法、差異化制度等方式進行自我優待,如優待關系好的關聯公司,而差別對待競爭對手等等,應該公平公正地制定相關平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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